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无罪——大成律师历时六年办理一起逃避追缴欠税案

发布时间: 2015.10.10

        2008年4月11日,福州市鼓楼国税局以福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移送公安机关审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执行逮捕。2009年9月28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以吴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该公司共欠税2870842元,经税务机关二次发催缴通知书及登报公告后,仍拒不缴纳。2006年6月,该公司从隐匿账户中汇出2340万元到省高级法院,用于购买福建国际青年广场产权,致使上述欠税款无法追缴,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提请法院以“直接责任人”追究吴某刑事责任。2010年7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以吴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70842元。

        大成福州分所徐军、刘积灿律师自侦查阶段起担任吴某的辩护人,据理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一、《刑法》第31条实行“双罚制”,本案在该公司未经审判并确定有罪的情况下,以吴某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该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单位犯罪;二、该公司参与福建国际青年广场产权交易,主观上是为了取得房屋产权,而不是为了逃避纳税;三、产权交易是委托拍卖行公开进行的,该公司竞得产权也是公开信息,自始就不具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秘密性;四、逃避追缴欠税罪属于结果犯。税务机关已知该公司竞得产权,但未行使法定职权对该公司竞得产权扣押、查封、拍卖以抵缴税款,即并未发生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

        此案虽被一审法院作出吴某有罪的判决,但二审福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吴某在关押近三年后于2011年12月31日被释放。此后,公安机关再次启动补充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前后共计四次补充侦查、四次延长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2015年7月10日,吴某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在历时六年多后终获无罪。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