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某中字头大型央企业务经理的B某,于2011年11月15日被山东省H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并让其家属缴纳201万,予以扣押。公诉机关指控,B某为处理增值税发票混乱问题,与他人协商在辽宁某地成立了公司。新成立的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让山东多个公司为其虚开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税额409万余元。B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B某先后聘请了两任律师,均不满意而分别解除了委托关系。2014年5月,B某慕名委托大成北京总部张志勇、于兴泉律师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张志勇、于兴泉律师仔细研判案卷,多次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认为该案存在刑讯逼供、讯问过程不能提供同步录音录像、违规管辖等违法办案情况;指控B某与他人共谋犯罪的证据不足;B某系受单位指派从事业务活动,在没有将单位列为犯罪的情况下,单纯指控B某涉嫌犯罪,证据明显不足。
开庭前,两位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反映辩护意见;开庭审理过程中,与公诉人、法官就案件存在问题,进行了充分表达交流,并提交多份证据,及至开庭后宣判之前,一直与承办法官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开庭后,及时提交补充证据,补充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发现案件存在的诸多问题,得到承办法官的高度重视。
2015年11月9日,该院作出(2014)H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被告人B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服务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但在共同犯罪中,B某所起作用较小,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另外,当初在案扣押的201万元财产,也发还B某
B某涉案四百余万元,最终免予刑事处罚,免受牢狱之灾;同时涉案财产全部返还,没有任何损失。此案的判决结果,在业内实属罕见。此案历时四年,最终获得完美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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