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协助阳光集团成功发行公司债券

发布时间: 2015.12.18

        2015年12月4日,由大成福州分所齐伟律师和陈伟律师及其团队成员马宁、陈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债券实际发行规模为20亿元,并于2015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债券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为8%。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是爱国侨商林腾蛟先生于1995年在中国大陆创建。其秉承“回馈桑梓,报效祖国”的爱国情怀,并以“做中国最受尊敬的成长性企业”为愿景,坚持“投资多元化,管理专业化”的运营理念,艰苦创业,开拓进取,稳步成长为一家大型企业集团。现旗下拥有阳光教育集团、阳光医疗集团、阳光国贸集团、阳光金融集团、阳光假日酒店集团、阳光城集团等六大产业集团,投资遍布中国大陆16个城市及新加坡、香港、美国等地,员工规模近万人。阳光控股投资的知名企业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上市代码000671)、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

        福州分所齐伟律师和陈伟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本期债券发行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高效、专业地完成了本次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服务。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本所律师凭借优质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及中介机构的一致好评。

 

大成能为您做什么?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