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厦门分所合伙人庄宗伟律师、董锦辉律师共同代理的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先后经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及二审,历经两年多波折,两位律师最终为当事人(案外异议人)争取到排除强制执行其房产的满意结果。本案也因具有典型性而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刊载于2016年第6期(总第23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两位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不辞辛劳,多次驱车赶赴龙岩上杭县调查取证。为了寻找20年前的证据,两位律师不放过任何机会,走访了一个又一个部门,甚至将废旧档案室尘封多年的资料翻了遍,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开庭前一天找到了关键证据。两位律师恪尽职守、严谨细致、准备充分、观点有理有据,一审法院福建省高院最终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推翻了福建省高院在执行异议阶段的观点——省高院一审判决支持我方要求停止对房产执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对方(申请执行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三位法官分别对案件做了仔细调查和发问,两位律师秉持审慎、负责的态度,耐心且专业地作了应对。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亦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维持了一审判决。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判词中将支持理由进一步升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第一次明确,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虽然福建省高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未支持我方当事人提出的排除执行的请求,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二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异议人的主张、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等因素作出了正确的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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