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有效辩护的某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伪造金融票证案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 2016.08.03

        2014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珠海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移交公安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5月15日对该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于同年5月28日对该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

        这意味着,BY公司的股票面临着终止上市交易和退市的巨大风险。一时间,公司董事会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都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可能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5年12月9日,珠海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珠海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余X妮、伍X清、张X萍、罗X元、邓X勤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两项罪名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2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针对本案,补充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珠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珠海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X明(在逃)、余X妮、财务总监伍X清、张X萍、出纳罗X元、邓X勤等人虚构已由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珠海HXT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及代其他股改义务人支付共人民币5.26亿元股改业绩承诺款的事实,使用伪造相关的银行进账单和电汇凭证进行虚假记账,并在2011年半年报及年报中进行虚假披露公告。此后,为掩盖这一虚假事实,于2011年12月虚构使用股改业绩承诺款购买面额3.47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事实,并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虚构将相关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票据置换等交易,虚增银行存款、资产及营业收入和利润,在2012年至2014年的半年报、年报中进行虚假披露公告。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1月22日,同年3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2月22日,同年4月21日补充重报。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5日将本案交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重压之下,公司董事会心急如焚,辗转、慕名找到了大成刑事部杜永浩律师。接受委托后,杜永浩律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后发现,本案肇始于李X明、余X妮以HXT公司名义承诺支付并代其他股改义务人支付全部股改业绩承诺款5.26亿元。因此,本案的核心犯罪事实是李X明、余X妮等人代表HXT公司向上市公司珠海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支付5.26亿元股改业绩承诺款。而李X明、余X妮等身为BY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无正当理由放弃对HXT公司享有的5.26亿元债权。该核心犯罪事实的犯罪性质是李X明、余X妮等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触犯的罪名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和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而本案中其他“采用循环转账虚假支付,或进行过账操作,到账后立即将款项转走”等循环转账或者过账行为则是李X明等人实施上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具体犯罪手段,系本案中的手段行为。而“BY公司隐瞒上述情况,发布公告披露股改业绩承诺款已全部缴付至BY公司及其子公司XS公司、YRH公司相关账号的虚假信息”,则是李X明等人实施上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后的被动延续,是BY公司被李X明、余X妮等人操纵的结果,是一种不具有刑法上的期待可能性的附属行为。珠海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更不是本案的被告单位。而是本案的刑事被害人。

        据此,杜永浩律师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强调指出:“本案的真实性质是李X明、余X妮为了“HXT公司”的利益,指使和伙同伍X清、张X萍、出纳罗X元、邓X勤等人共同实施的向上市公司珠海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投入股改业绩承诺款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性质是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当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追究李X明、余X妮等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珠海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任何犯罪,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单位。

        由于本案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深刻、广泛,经济、法律关系极为复杂,为了增强律师辩护意见的说服力和有效性,杜永浩律师力请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著名金融犯罪研究专家白建军教授等组成强大专家团队,进行专家论证,出具了“BY公司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专家法律意见。

        2016年4月,杜永浩律师在前期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再次前往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当面向承办检察官陈述本案中的关键性法律问题和深刻的法理依据。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扎实而有效的辩护,珠海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最终充分听取和采纳了杜永浩律师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

        2016年7月18日,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最终认为并指出:“经本院审查及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认定珠海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对珠海市BY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自此,BY公司所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 ,最终凭借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告一段落,从而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扫清了刑事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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