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年 合伙人(待备案)
地点:银川
电话:0951-5057863
邮箱:chunnian.li@dentons.cn
  • 房建与能源
  • 争议解决
  • 公司与并购重组
  • 跨境投资与贸易
  • 工作语言:
  • 中文
  • 英文

个人简介

李春年律师原系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系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建与能源专业组成员,具备工程建造和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建设工程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擅长解决疑难、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
执业期间,李春年律师代理过的当事人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发包人)、承包单位(承包人)、专业分包单位(分包人),以及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各类实际施工人,累计诉讼金额达数亿元;同时,李春年律师先后为十余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受到客户和业界的广泛好评。
在李春年办理的百余件案件中,其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疑难、复杂的案件包括:
案件一: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纠纷一案(监察委督办案件,代理被告承包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大额赔偿责任。本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在鉴定过程中凭借专业知识为被告据理力争。最终,鉴定意见认为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仅需承担返还部分工程材料差价的违约责任。判决结果与原告诉请的金额相比,被告仅承担了一个“零头”,且因鉴定产生的大部分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二:原告银川市×××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监察委督办案件,代理被告承包人)。本案中,原告受银川监察委的指令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超付的数百万元工程款。本代理人以改革领导小组仅对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具有指导和监督的权责,而非资金的所有权人,故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同时,原告以刑事案件中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依据,主张原告超付工程款、被告非法获利等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无权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件三:原告郭××与被告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代理原告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系由万达公司发包,中建×××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郭××挂靠北京×××工程公司承接部分专业分包工程。郭××组织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因中建×××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且北京×××工程公司怠于行使债权,严重影响了郭××的合法权益,故本代理人受郭××委托拟对中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提起诉讼。在起诉前,本代理人经详细研读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属于非典型的工程案件,不宜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而应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虽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挂靠人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胜诉案例非常少,但本代理人坚持认为这是郭××的唯一救济途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中建×××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挂靠人需承担200余万元违约责任、无需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等抗辩事由,但本代理人同样据理力争。最终,经法庭释明,被告中建×××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郭××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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