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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兰春,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专业带头人,大成中国区监督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海南国际仲裁院、大连、沈阳、河源、汕头、肇庆、开封、绵阳、日照、铜陵、焦作、景德镇、榆林、揭阳、池州、阳江、郑州、潍坊、常州、三门峡、聊城、西安、信阳、威海、九江、淄博、宁波、乌鲁木齐、唐山、咸宁、株洲、孝感、哈尔滨、连云港、安阳、临汾、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担任呼伦贝尔、平凉、自贡、仲裁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执业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各高级法院承办了众多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典型案件,擅长高端商事争议解决的提炼分析、风险防范和法律方案,以及商事交易模式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曾在《民商法论丛》《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等国内顶级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及案例评论多篇,著有《法官如何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要旨与思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实证研究─以四元结构为中心1985-2014》《通往正义之路─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十日谈》等畅销书。参加全国性各类民商法研讨活动期间,受到江平、王家福、王利明、梁慧星等法学大家的高度评价。
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燃料有限公司、广州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本案系全国罕见的保理纠纷案,争议极大,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告败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反败为胜。本案目前收入《商事审判指导》2018年第46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英文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著的《中国案例指导》,入选201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2018年金讼圈十大最受关注典型金融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十大典型案例,本案庭审被评为首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
中国某银行深圳某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系列案件,本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并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陆续作出电票线下追索行为有效的系列终审判决,及时纠正了实务中存在的司法偏差,对于全国范围内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吴某与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标的上亿元,一审浙江高院和二审最高法院均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获得客户高度认可。
中国首例投保车辆定值保险赔偿案,《法制日报》曾头版报道,引致国内保险业机动车投保条款的修订,该案入选《南方周末》1999年全国十大消费者维权纠纷案,并收入全国商事诉讼案例集(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和保险法教科书。
浙江某大桥航道通行权纠纷案,作为国内首例因跨江大桥限高阻断航道通行的案件,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在国内航运界影响巨大,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中国某银行深圳分行建设工程抵押权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促成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的出台。
佛山采乐公司与美国强生公司“采乐”简繁体注册商标纠纷案,此案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胜诉,入选2009年度全国知识产权十大典型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并收入《中国知识产权年度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广东律师知识产权优秀案例选》《广东律师优秀行政案例选》等,案例评析发表于权威刊物《知识产权判解研究》,获广东省律协全省律师优秀案例奖。
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某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海口某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该案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已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
深圳市某投资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裁定申诉案,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胜诉,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并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指导》。
彭某诉深圳市某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及第三人陆某行政不作为案,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全国十大案例”,被各中央媒体广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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