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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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义平,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福田区法治建设及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民建深圳企业帮扶志愿服务专家团专家。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实务成长导师。
【擅长领域】
1.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特别集中于建设工程、担保、证券、保理、供应链、票据、基金、投资并购、股权、合同、银行金融等商事领域的争议解决。
2.代理刑事犯罪与经济赔偿交叉的民刑交叉疑难复杂案件。
3.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地产集团等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
【所获荣誉】
1.2024年1月13日,荣获“第二届江西在深十大优秀青年”荣誉称号。
2.2023年12月,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业律师”(全市共计21名)。
3.2023年12月,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著奖”。
4.2021年,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优秀专家”荣誉称号。
5.2018年,荣获“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之最佳专著奖”。
6.2017年,荣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期志愿律师团优秀志愿律师”荣誉称号。
【曾经或现在主要服务客户】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06)、深圳市环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中国船舶集团、中信集团旗下的大昌行集团、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金鲲鹏数据有限公司(杭州市政府旗下)、深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城集团(股票代码00067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11)、新益昌股份(证券代码688383)、深圳市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江苏盛泽东方农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农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此外,丁律师团队还是深圳南山集团、中信资产管理公司、中融国际信托公司、深圳市深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的入库合作律师。
【代表性学术著作】
1.专著《通向再审之路——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再审疑难实务》(全书56万字),由民法典编纂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教授联袂推荐,并由崔建远教授作序,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全额资助,于201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专著被评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之最佳专著”。
2.《民商事再审前沿实务与疑难解析》,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被评为“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5周年之优秀专著”。
3.《合同解除权:从法理到实务—以最高法院案例为视角》,荣获北大法宝律所实务数据库2019年十佳合作机构暨最受关注文章入围榜单。
4.《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原因剖析与解决路径——以最高人民法院209个民事案例为样本》,载《司法改革论评》,厦门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5.《对国内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之实证研究(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为视角》,载《仲裁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6.《仲裁管辖正当性司法审查探析——基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裁定》,载《仲裁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代表性案例】
1.代理央企某公司与蒙自某能源公司的重大商事仲裁案(EPC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超过18亿人民币,围绕建设工程、新能源风机领域的诸多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准备,组织证据超过1万页,案件结果获得了客户的高度满意。
2.代理深圳某集团诉河南省某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丁义平律师作为深圳某投资集团的代理律师,以专业致胜,成功调解,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同意支付2.7亿元人民币,成功实现客户的预期目的。2002年,深圳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经营某市城市供水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3日,章程约定公司经营期限20年。深圳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某市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0%。截至2022年底,20年经营期限已届满,深圳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退出经营,但某市人民政府长期拖欠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数年供水补贴高达将近2.7亿元,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再者,因经营期限于2023年1月3日即将届满,某市城管局发函将于届满当日对某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接管,深圳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在此焦灼之际,丁律师于2022年12月初接受深圳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正式代理本案行政补贴之诉,并在赶在某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被接管前,即于2022年12月下旬迅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此外,丁律师还为深圳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股权、退出合作经营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同时还就临时接管展开听证申辩、向河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案开庭时,丁义平律师强烈要求被告的人民政府市长出庭应诉,通过积极举证和答辩,以及诉讼和复议等综合措施,最终某市人民政府同意和解,委托人深圳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顺利退出合作经营并取得了满意的结果。这是一起异地国企在市政府所在地起诉地级市政府且涉诉金额超过2个亿的典型行政诉讼案件,案件从立案、证据材料收集、答辩思路和诉讼策略均非常复杂性,但丁义平律师作为深圳国有企业的代理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在法庭积极举证、力陈败诉后对当地营商环境的恶劣影响等,成功通过调解的方式实现了客户的利益。
3.作为中国中信某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该司与广垦某公司等债务重组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23亿元),案件获得胜诉。
4.作为宁波某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该司与富某公司等融资合同纠纷,案涉标的额3.6亿元。
5.作为中国中信某公司代理律师,代理该司与广某公司等土地房产合同纠纷案(涉案标的额超过10亿元)。
6.作为延安某药股份有限公司(当时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指导该司应对近600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7.作为某证券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其10宗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并取得全部胜诉的结果。
8.作为中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代理该司数十宗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9.代理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徐某东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一案,在债务人欠债将近10亿人民币(有6个证券公司均已经或即将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下,丁律师团队通过采取到公证处办理赋强公证和执行证书模式快速执行,抢先为该司实现了全部债权9000万元。该案例被列为国家电网系统的经典案例。
该案中,2018年,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徐某向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入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徐某应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款项回购,徐某以其所持有2490万股跨境通(股票代码002640)股票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购回交易期限届满,双方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延期购回补充协议》,将购回期限延期至2020年7月7日。并约定某公司有权随时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理了上述《延期购回补充协议》的公证并对该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延期购回期限届满后,徐某违约未购回。徐某作为被执行人,其持有1.9亿股票,基本上都已经质押,且该上市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所质押的股票股价在逐渐下跌。在接受委托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标的额超过8个亿,多个债权人都希望尽快处置股票;对英大公司而言,尽快执行立案变得极为紧急,且由于深圳中院对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实行双限制:每年不能超过徐某名下全部股票的25%,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每年可处置股票有限,各个债权人都需要去争取。此外,由于某公司与徐某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补充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赋强公证并强制执行,如何尽速协助证券公司做好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证书就极为重要。丁义平律师接受委托后:(1)及时研判可迅速进入执行阶段的合法途径,对仲裁、诉讼和公证债权文书三种方式进行反复分析比较后,确定通过公证债权文书方式进行;及时指导、协助证券公司申请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与法院沟通及时出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函,迅速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处置徐某质押的跨境通股票。(2)通过认真细致地研究案件材料,详尽分析案卷,协助英大公司在短时间内申请办妥了执行证书,并在客户拿到执行证书后,又连夜反复校对,对执行证书中存在的数十处错误指出,并让某公司将执行证书交还给公证处重做。(3)2020年11月27日正式执行立案,并在2020年12月30日取得执行裁定书,2021年1月4日取得协助执行函,协助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沟通,及时使某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处置徐某质押的股票,在2021年中旬便迅速为某公司实现了全部本息债权近9000万元,而后续其他债权人均未得到足额清偿。
10.代理深圳某投资集团与广东南某通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5案(标的额超过4亿人民币,其中一宗案件标的额超过3.2亿元人民币)。
11.代理深圳某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亨某实业有限公司并购合同纠纷仲裁案(标的超过1.4亿),成功为当事人减少26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12.代理江苏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前海某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供应链合同及担保合同仲裁纠纷案,取得全胜,为当事人减少近4000万元经济损失。客户作为江苏省循某经济协会会长及江苏省人大代表,对丁律师团队的高效、专业及有效工作极为满意,胜诉后在原有律师费基础上额外追加数十万元律师费作为奖励。
13.代理张某、凌某、胡某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竞业限制及股票期权巨额费用返还争议的重大争议解决,该系列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之一审、二审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我方代理的当事人最终取得全胜,驳回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三案的难度和复杂性极高,历时超过五年,该案诸多争议焦点,如到底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商事合同纠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是否有效?我方当事人作为企业高管,从南玻集团离职后是否有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南玻集团出具的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竞业禁止期限变更为服务期限的书面文件是否真实及是否对本案高管存在约束力等。该案还涉及到司法鉴定,且鉴定结果明确认定前述书面文件的印章盖印时间涉嫌在前述高管离职后所形成。经过有力论证与质证,最终深圳法院未采信该鉴定报告。二审判决后,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广东高院裁定驳回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此,丁律师团队代理的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凌某、胡某竞业限制及股票期权收益返还纠纷三案取得全面胜诉。
14.代理江苏苏州市国资委旗下江苏某东方农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某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案件标的金额超过8000万元的保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我方当事人胜诉。
15.代理某上市地产公司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实际操盘人为万某集团前高级副总裁)的221亩土地居间合同纠纷,经过积极取证以及采用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减少近5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16.代理江苏苏州市国资委旗下苏州市某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某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标的超过5000万元的保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我方当事人胜诉。
17.代理张某某与吴某某等股东及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本案系涉台、涉英属维京群岛,涉公司股东纠纷,涉及笔迹鉴定,涉及民诉法最新增加的第282条,涉案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2020年4月,原告在深圳中院向我方台籍当事人索赔超过5000万元,我方以不方便管辖为由请求法院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诉至省高院,广东省高院指令审理。深圳中院2022年立案再次审理本案。我方通过计算机鉴证、涉台公证等各种方式,收集了72份证据,直击本案属于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应移交公安刑事立案,应驳回原告起诉,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我方做了充分庭前准备,经过一整天的庭审后,原告于次日撤诉。
18.代理台湾籍客户诉广州、珠海某公司理财合同纠纷案,通过多种方式取证、谈判,进而诉讼,为台湾籍客户争取到超过4000万元的利益。
19.代理袁某与宣某、上海某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客户追讨三年无法实现目的。后通过东莞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联系上丁律师团队,丁律师团队通过精心设计有效的诉讼方案,采取可行的诉讼策略,在接受委托后不到2个月时间内,迅速为当事人争取了超过2000万元利益并结案,受到当事人高度赞许与肯定。
20.代理深圳市某艺术设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该楼盘为惠州大亚湾龙城一品别墅群,在建小区面积达56万平方米,在当事人一审败诉、二审开庭后即将维持原判的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聘请丁律师介入,经过专业分析和组织有力证据,二审成功翻案改判,案件成功逆袭,客户取得巨额利益,获得当事人高度赞赏。
21.代理深圳市某光伏有限公司与常州某发明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在当事人工程单据均为对方当事人抢走后面临重大不利举证的情况下,丁律师从数千封电子邮件和大量监理日志中寻找证据,并对有关电子邮件和监理日志进行公证提交给法院,全部证据多达5000页,成功还原了案件真相,一审和二审均获得胜诉。
22.代理深圳市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科道霖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在我方当事人举证极为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周密部署和精心准备,成功通过录音方式取得有关万科应付款项之关键证据,进而成功索赔包括本金和全部利息在内的全部损失。
23.代理史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证保险纠纷案,在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并将我方当事人相关款项划入法院执行账户之极端不利情况下,在再审申请审限不到1个月的情况下,通过对大量原审案件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准出破口,并提交长达5000字的应予再审立案的法律意见书,成功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和再审审理,并获得再审胜诉,进而执行回转。
24.代理杜某与谢某重大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涉案遗产超过4个亿),成功减少当事人超过3个亿的损失。
25.代理台湾籍客户诉东莞某银行及其理财经理刑事控告以及经济索赔之民刑交叉案件,成功将该银行理财经理控告立案并最终被判刑十四年六个月,退赔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6.作为中信系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该司系列群体性重大民刑交叉案进行指导,出具30多万字的专项法律意见(涉及金额数亿元)。
27.2023年12月,代理台籍客户与中信银行某支行财产损害纠纷一案,通过向银监局举报认定银行存在过错,通过刑事控告对中信银行的理财经理的犯罪过程进行固定,然后再向银行提出民事损害赔偿,在东莞一审法院只判决赔偿10%的情况下,通过艰难上诉、在广东省高院的积极抗辩,成功在二审改判,广东省高院改判为应赔偿金额为40%。
28.代理毛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本案某公司员工伪造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收款收据及银联POS签购单,向原告毛某出售汽车。原告第一次起诉因开庭审理后自知胜诉无望,故向法院申请撤诉。后,原告又整理了其他证据材料提起第二次诉讼。我方代理被告方公司积极应诉,在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得出原告所购车辆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均属实的情况下,法院仍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结果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也为历时三年的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29.代理唐某与梅某等公司设立纠纷案。我方作为公司设立纠纷案原告唐某的代理人,原告委托其他律师起诉后中途委托我们代理本案。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达成设立公司的口头协议,后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原告于2023年起诉请求返还投资款。开庭时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对该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庭审结束后,我们针对该问题提出10点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30.代理中信系旗下公司与某公司系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超过9500万元,全部调解结案。
31.作为意大利华侨的法律顾问,采取非诉方式为客户让二房东腾退返还厂房。该案中,客户在中山市横栏镇购买了5000多万元的厂房,但二房东一直占据该厂房,拒不搬离,态度极其恶劣。丁律师接受代理后,多次亲身前往厂房所在地,与二房东进行沟通和对接,最终通过联系各官方部门、阐明利害关系,成功让二房东搬离。
32.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等民事抗诉案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其中,丁律师2020年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办理的河南中天亿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出具了原一、二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抗诉的专家咨询意见,该意见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采纳并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该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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