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雯 高级合伙人
地点:北京
电话:010-58137799
邮箱:wen.he@dentons.cn
  • 房建与能源
  • 公司与并购重组
  • 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
  • 资本市场
  • 工作语言:
  • 中文
  • 英文

个人简介

【概况】
贺雯律师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律师执业20年,曾在国际一流英、美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在股权投资、并购重组、二级市场发行与交易、涉外法律服务、私募基金投融资、公司综合法律服务等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贺律师能熟练运用英文参与客户谈判、合同起草,在外商在华投资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境外上市等业务领域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获得客户一致称赞,是中国司法部公示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入选“北京律协涉外律师库”。贺律师担任国际组织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WTCF)财务委员会委员。

贺律师2004年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北京市优秀毕业生”称号;2005年取得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取得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2006年)和中国律师执业资格。贺律师被评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十名“2024年年度明理校友”之一。

在私募基金设立和投资领域, 贺律师具有丰富经验, 为若干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成功, 并为私募基金投资提供法律服务。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的私募基金进行了十几项股权投资,包括量子计算、集成电路设计、锂电池负极材料、可控核聚变、高温超导材料、磁性随机存储、高端航天材料等领域。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于一家央企子公司私募管理人设立的私募基金。代表北极光创投投资于一家医药企业。为中金资本、金融街资本、中信建投、浙能资本、中车转型升级基金、东方江峡产业投资等多家国央企基金在私募投资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在能源行业,贺律师的客户包括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KSE: 02208; SSE:002202)及其子公司,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SSE: 600578),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HKSE:00579),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SSE:601615)及其子公司,EDF(法国电力集团),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HKSE:01250)子公司,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源投资的子公司,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等。

在金融行业,贺律师曾为中国银行香港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50亿人民币的普通金融债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国家开发银行在东南亚的若干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亿公司债、为某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债转股提供法律服务。

在文化休闲行业,贺律师代表北京市平谷区政府为其举办“2020世界休闲大会”的项目与国际组织的谈判提供法律服务,为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WTCF)提供多年法律服务并担任其财务委员会委员,为北京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国际组织世界休闲组织 (World Leisure Organization)、北京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并为北京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多项股权投资、几十部电影投资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在其他跨境并购投融资领域,贺律师为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拟以100亿港币的总价引进新加坡航空作为战略投资者和淡马锡作为财务投资者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为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ABN AMRO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拍卖其在一家中国基金管理公司49%的股权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为东方航空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航空公司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在政府及所属机构方面, 贺律师曾经和正在服务的客户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暨港澳事务办公室、北京市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并作为法律服务团队成员为中国财政部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经验】
•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私募基金投资于一家量子计算公司
•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私募基金投资于一家集成电路设计公司
•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私募基金投资于一家锂电池负极材料公司
•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私募基金投资于一家高温超导公司
• 为中金资本、金融街资本、中信建投、浙能资本、中车转型升级基金、东方江峡产业投资等多家国央企基金在私募投资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于一家央企子公司私募管理人设立的私募基金
• 央企能源企业:代表其收购哈萨克斯坦的重要能源企业
• 矿业企业及中非基金、丝路基金:代表其收购非洲矿业企业
• 意大利国家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司 SNAM 及其中国子公司:为其与中国主要的国有和民营 能源企业的合作提供法律服务,SNAM 于2001年在意大利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球第二大欧洲最大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司, 企业价值约300亿欧元
• 高科技企业:为华北某大型智算中心提供法律服务
• EDF 中国及其子公司:为其若干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股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就其与苹果公司(Apple):代表其在中国设立4家合资公司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发行人民币 250 亿金融债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入选华融律师库,为其股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KSE Code: 1296):为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项目 提供法律服务
•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若干子公司在能源、医疗、金融等行业的多项股权 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为其在印尼投资的 5 亿美元银团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某国企:代表其在沙特阿拉伯设立合资公司
• 某大型国有基金:代表其收购德国高科技企业
• 某能源类上市公司:为其在巴西的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某风电投资平台:为其引进麦格理亚洲投资基金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山西省朔州市发改委:为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北京市平谷区政府:为其举办“2020 世界休闲大会”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 北京市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为其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 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拟以 100 亿港币的总价引进新加坡航空作为战略投资者 和淡马锡作为财务投资者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为东方航空公司通过换股吸收合并上 海航空公司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为东航集团向东方航空公司两次 70 亿的注资交易提 供法律服务
• 国家开发银行:为其在东南亚的若干项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北京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其若干股权投资、电影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营口北方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向中粮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三井物产和三井制糖株式会社转让股权提供法律服务

教育背景

  • 清华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硕士(2018 ~ 2020)
  • 哈佛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硕士(2004 ~ 2005)
  • 清华大学法学本科学士(2000 ~ 2004)

专业资质

  • 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 中国执业律师

工作经历

  •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合伙人(2014 ~ 至今)
  • ABB(China)Limited(2012 ~ 2014)
  • K&L Gates LLP(2010 ~ 2012)
  • Baker & McKenzie LLP(2007 ~ 2010)
  • Allen & Overy LLP(2005 ~ 2007)

荣誉奖项

  • 中国司法部公示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中国司法部
  • 入选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北京市律协

代表业绩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私募基金投资于一家量子计算公司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私募基金投资于一家集成电路设计公司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私募基金投资于一家锂电池负极材料公司

代表中国国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私募基金投资于一家高温超导公司

央企能源企业:代表其收购哈萨克斯坦的重要能源企业

矿业企业及中非基金、丝路基金:代表其以10亿美金收购非洲矿业企业

意大利国家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司 SNAM 及其中国子公司:为其与中国主要的国有和民营能源企业的合作提供法律服务, SNAM 于 2001 年在意大利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球第二大、欧洲最大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司,企业价值约 300 亿欧元

EDF 中国及其子公司:为其若干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股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代表其就其与苹果公司(Apple)在中国设立 4 家合资公司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发行人民币 250 亿金融债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入选华融律师库,为其股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KSE Code: 1296):为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若干子公司在能源、医疗、金融等行业的多项股权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为其在印尼投资的 5 亿美元银团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某国企:代表其在沙特阿拉伯设立合资公司

某大型国有基金:代表其收购德国高科技企业

某能源类上市公司:为其在巴西的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某风电投资平台:为其引进麦格理亚洲投资基金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山西省朔州市发改委:为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 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市平谷区政府:为其举办“2020 世界休闲大会”的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北京市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为其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拟以 100 亿港币的总价引进新加坡航空作为战略投资者和淡马锡作为财务投资者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为东方航空公司通过换股吸收合并上 海航空公司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为东航集团向东方航空公司两次 70 亿的注资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国家开发银行:为其在东南亚的若干项贷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营口北方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向中粮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三井物产和三井制糖株式会社转让股权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十几年、为其若干股权投资、电影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

  • 2018年中国司法部公示的“全国千名涉外律师”
  • 2019年入选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
  • 国际组织世界旅游城市联合会(WTCF)财务委员会委员
  • 北京大学法学院涉外法律硕士实务课讲师(连续4年)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 清华大学校友导师

学术成果

  • 《从欧委会对多家中国企业开展反补贴调查谈新<外国补贴条例>的应对建议》 律商网、威科法律先行、贸法通
  • 《欧美中数据跨境法规对跨境投资并购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律商网、威科法律先行、贸法通
  •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发展及实务操作研究》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1年第3期
  • 《碳中和系列文章4:氢能产业概述及立法现状》
  • 《碳中和系列文章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现状》
  • 《碳中和系列文章2: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演变》
  • 《碳中和系列文章1:碳中和与清洁能源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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