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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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健律师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CCRC-PIPA 个人信息保护评估师、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成员、福建大数据交易所数商成员
专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刑事领域、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领域
重要业绩: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
(1)卢健律师接受省内某地产公司的委托,为福州客户对项目并购提供整体打包法律服务,提供了令当事人满意的法律服务。
(2)卢健律师为某港资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协助完善租赁欠费催收管理模式,对其业务上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领域、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3)卢健律师为多家大型地产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4)办理福州市第一个适用最新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二条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
(5)2017年,在某民营地产企业资金短缺,所开发楼盘即将形成烂尾、卢健律师接受该地产企业的委托,通过梳理公司的问题,代表地产企业和开发贷银行进行谈判,最终该企业化险为夷,楼盘竣工验收,全部业主都能交房,股东还收回大部分投资款。
(6)2018年在宁德某在建楼盘出现质量问题,业主上访、围堵政府、聚集于工地闹事,卢健律师接受该地产企业的委托,通过对业主诉求的梳理和政府要求的分析,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案应对不同诉求的业主,成功化解了地产企业的舆论危机,楼盘成功完成交付。
(7)卢健律师为某大型地产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主要协助解决其开发的楼盘存在大量业主退取精装修款的事宜,通过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提起反诉等手段促成业主与开发商进行调解,服务效果得到公司一致认可。
(8)林某等诉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卢健律师通过答辩和反诉,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9)倪某某等诉中国某大型国有施工公司、福州某大型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系列案,卢健律师代理施工公司,提出的观点被二审法官采纳,系列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10)中国某大型国有施工公司诉福州某大型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系列案。卢健律师作为该施工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卢健律师的观点,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11)杨某诉福建省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卢健律师代理福建省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法官关注到卢健律师提出的发包人的问题以及原告是否在案涉工程施工的问题,原告最终撤回起诉。卢健律师在该案中展现了专业性强的诉讼思路。
【网络安全和数据合规领域】
(1)为港资企业提供数据跨境合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数据跨境合规评估法律服务,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合规路径。
(2)为日资上市企业提供数据跨境合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数据跨境合规评估法律服务,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合规路径。
(3)根据某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的需求,协助该司进行企业数据合规制度建设,并对该公司的多个APP与小程序产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4)应某银行要求,对该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进行数据合规审查,为员工提供合规讲座,就该银行APP运行过程中及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个人金融信息流通的侵权风险进行系统梳理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协助审查相关法律文书。
(5)应某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对该企业房屋销售过程中在案场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以及销售过程中业务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专项法律服务。
(6)根据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需求,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就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服务方案。
(7)办理温州“火币”搬砖“智能合约”诈骗案(公安部督办的全国首例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犯罪案件)。
(8)办理“币安”商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卢健律师从数字货币的性质、原理、商业交易行为审查义务、银发〔2021〕237号文等多方面向检察机关解释持有、买卖数字货币无罪,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等人。
(9)报案人称犯罪嫌疑人李某以200万元价格向报案人购买USDT(泰达币),其中四千元为真币,其余均为点钞券,构成诈骗罪。嫌疑人李某称案涉金钱是双方之间赌资约定,并非诈骗。卢健律师介入后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的观点。
(10)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火币网上搬砖赚取差价,在收到款项后,经向他人了解,款项存在是赃款的可能,因此将款项转移,而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卢健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从数字货币的性质、原理、火币网平台交易原理等方面进行解释,公安机关最终认为不应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
(11)根据省类某大型云计算运营公司的需求,为公司的员工提供数字货币法律合规讲座。
(12)根据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需求,结合NFT、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及特点,并结合目前法律以及政策对NFT、数字货币的规定,分析NFT、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对交易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审核意见。
【刑事领域】
(1)2017年担任刘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案涉金额六千余万元,卢健律师从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对证据提出多处质疑,在一审法院认定主犯的前提下,通过有效辩护,最终刑期二年二个月。
(2)2018年担任李某诈骗罪的辩护人,该案涉及虚拟货币新型犯罪,在侦查阶段介入后,通过对虚拟货币进行梳理,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做出撤案决定。
(3)2018年担任吴某诈骗罪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涉及诈骗金额达9000多万元。通过审查证据,提出地产项目真实存在,双方只是投资纠纷,在与检查机关充分沟通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的现金流使用方式,最终检察机关采信卢健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存疑不诉决定。
(3)2019年担任郭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后,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做出撤案决定。
(4)2020年担任江苏省内最大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许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为某大型管桩公司高管涉嫌福建省近年来最严重的生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5)2021年担任瞿某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提出证据上的瑕疵,从法理及情感两方面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争取更轻的刑罚。
【其他重要业绩】
办理福州市第一例投资者诉某上市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卢健律师在该案件中代理会计师事务所,拟定的诉讼思路得到客户的认同,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重要奖项:
(1)《探析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兼论金融监管意义下的虚拟货币》(获得2022年福州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
(2)《浅析虚拟货币原理视域下的刑事犯罪》(获得2022年福州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3)《AIGC产品的金融应用与合规策略--以ChatGPT为视角》(获2023年度福建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福州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
(4)《论网络爬虫行为刑法规制之限度》(2023年度福州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
(5)法律服务产品《企业数据跨境合规法律服务》(获第二届福建省“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创新大赛”一等奖);
(6)法律服务产品《APP、小程序数据合规专项法律服务》(获第二届福建省“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创新大赛”二等奖)。
卢健律师接受省内某地产公司的委托,为福州客户对项目并购提供整体打包法律服务。卢健律师及团队成员负责对被并购项目的尽职调查、交易结构的设计、项目税费策划、起草项目交易合同、协助客户对股权变更过程风险的把控。
卢健律师为某港资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卢健律师协助该企业完善了租赁欠费催收管理模式,合理设置催收各阶段步骤及时间表,以及对其他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同时,卢健律师应该企业的要求,对关于其业务上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领域、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问题)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审查租赁合同、停车位使用合同、广告灯箱/招牌租赁合同范本,并对合同范本进行梳理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受到该企业对卢健律师工作能力的高度肯定。
卢健律师为多家大型地产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一般性房地产业务: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楼盘建造、销售、交付全过程的法律事务;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法律服务;房地产买卖、抵押、租赁等有关纠纷的诉讼、仲裁、调解等等。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同委托人深入了解项目基本现状以及相关的规划条件、周边商业现状等营销阶段法律服务;营销阶段的法律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等等。公司投资并购重组法律事务等。
办理福州市第一个适用最新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二条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卢健律师接受某大型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银行、购房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购房人与当事人签订《购房借款合同》,购房人向银行贷款,以预售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物,当事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购房人未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将当事人、购房人诉至法院,要求购房人还款并要求当事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对案件进行分析,根据最新的担保制度解释提出观点,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已办理并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当事人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截止至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因此当事人不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采纳了该观点,案件成为福州市第一个适用最新担保制度解释五十二条的案件。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卢健律师与团队人员讨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从银行角度出发,分析诉请设计、《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的设计等。
2017年,在某民营地产企业资金短缺,所开发楼盘即将形成烂尾、卢健律师接受该地产企业的委托,通过梳理公司的问题,代表地产企业和开发贷银行进行谈判,最终说服开发贷银行同意暂缓收贷,同时建议企业全力抛售剩余的800多个车位回收资金,建议企业通过起诉几个带头信访的业主等方式减轻政府维稳压力,最终该企业化险为夷,楼盘竣工验收,全部业主都能交房,股东还收回大部分投资款。
2018年在宁德某在建楼盘出现质量问题,业主上访、围堵政府、聚集于工地闹事,卢健律师接受该地产企业的委托,通过对业主诉求的梳理和政府要求的分析,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案应对不同诉求的业主,成功化解了地产企业的舆论危机,随后梳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正常运行,最终该楼盘全部成功交付给业主。
卢健律师为某大型地产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主要协助解决其开发的楼盘存在大量业主退取精装修款的事宜,通过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提起反诉等手段促成业主与开发商进行调解,服务效果得到公司一致认可。
林某等诉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原告林某等诉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林某等要求判令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卢健律师代理被告方福州某置业有限公司,针对本诉原告林某等提出的诉讼请求,卢健律师一方面对本诉进行答辩,提出房屋交付时间已变更的观点,将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的计算时间延后,减轻客户的损失;另一方面经分析后提出反诉,向反诉被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要求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得到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倪某某等诉中国某大型国有施工公司、福州某大型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系列案件,部分原告要求中国某大型国有施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部分原告要求中国某大型国有施工公司在未付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卢健律师代理该施工公司,提出案涉工程施工公司已经分包给其他公司施工,施工公司与倪某某等之间未签订过合同或协议,亦未进行过结算,施工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亦非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方,无义务支付款项。并且就倪某某等提出的项目部在合同或者协议上盖章的观点,卢健律师提出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就盖章行为效力的核心观点,提出盖章人在盖章时并没有代理权或者代表权。部分二审法官直接采纳卢健律师的观点,判决支持施工公司的异议、驳回其他方的上诉请求,其他二审法官亦认定一审判决(该部分案件是判决施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系列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中国某大型国有施工公司诉福州某大型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系列案。中国某大型国有施工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了福州某大型地产公司的某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竣工交付之后,福州某大型地产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及拖延返还质保金。卢健律师作为该施工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卢健律师根据对方的答辩观点及自认事实,提出工抵房款项、水电费、代付精装整改费不应予以扣减,对方提出的所谓委托第三人代为维修支付的费用没有依据不应扣减,卢健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
杨某诉福建省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杨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对福建省某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福建省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中承担连带责任。卢健律师代理福建省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以下观点,福建省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并非发包人、与原告之间无合同关系、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等,法官关注到卢健律师提出的发包人的问题以及原告是否在案涉工程施工的问题并询问原告,原告最终撤回起诉。
为港资企业提供数据跨境合规法律服务。某港资地产集团因中央资料库、云端服务器均在香港,在境内运营过程中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如信用卡号码、员工个人信息等均持续向境外传输。在整改窗口期届满前为了满足数据出境合规整改的要求,委托卢健律师提供数据跨境合规评估法律服务,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合规路径。
为日资上市企业提供数据跨境合规法律服务。某日资上市企业,因业务运营过程中持续向外传输运营数据,在整改窗口期届满前为了满足数据出境合规整改的要求,委托卢健律师提供数据跨境合规评估法律服务,出具评估报告,提供合规路径。
根据某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的需求,协助该司进行企业数据合规制度建设,并对该公司的多个APP与小程序产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为该司提供法律咨询,根据数据相关立法,考察该司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制度,协助技术人员设立投诉、举报或受理申请制度。并且,协助识别APP与小程序运行过程中涉及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法律风险,提供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法律咨询和合规审查,并结合APP与小程序的运行模式,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撰写隐私政策与用户协议、实名认证服务协议。目前该公司APP与小程序已上架运行,并将在平潭、山东等地推广运营。
应某银行要求,对该银行的手机银行APP进行数据合规审查,为员工提供合规讲座,就该银行APP运行过程中及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个人金融信息流通的侵权风险进行系统梳理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协助审查相关法律文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应某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对该企业房屋销售过程中在案场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以及销售过程中业务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服务。协助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安装人脸抓拍机、人脸认证机和后台服务器等设备的使用行为;梳理明确企业的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合规管理义务;提供合规建议,规避企业在销售场景下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风险;
除在房开企业销售端的典型场景下提供合规法律服务外,同时为房开企业在物业运营端的数据处理行为提供合规服务。为智慧型物业管理、运营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共享、传输等处理行为提供合规建议,梳理明确企业针对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的合规管理义务、智慧型物业服务中的特别合规义务,如提供数据给第三方服务商委托处理,或与第三方服务商共同控制等处理行为带来的特殊合规义务,人脸识别信息收集、处理的特殊合规义务等;提供合规建议,规避企业在物业管理场景下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风险;
为员工提供“房开企业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等数据合规专题讲座。就房开企业在业务运营中针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授权采集、单独告知同意义务的履行以及加密存储、使用、提供、删除及销毁等处理行为中的合规风险提供系统梳理并提供全流程合规建议,逐步引导员工提升对日常业务进行风险判断的意识;
为房开企业提供企业内部合规制度建设的相关建议。引导企业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的强制性规定,如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并采取加密等安全技术措施;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确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等;
为房开企业对外业务运营涉及的数据处理行为提供相关建议。参与协助业务谈判、协助区分不同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区分企业不同业务运营下负担的义务,满足企业风控要求;协助拟订、审核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条款。
根据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的需求,对《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就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与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服务方案。
办理温州“火币”搬砖“智能合约”诈骗案(公安部督办的全国首例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犯罪案件)
案件案涉金额21200万美元,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卢健律师介入案件之后,从数字货币的原理、现代货币学上的铸币权、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文来解释以太坊、火币为何是数据,最终由侦查阶段的定性诈骗罪改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量刑从无期徒刑改为四年六个月。
“币安”商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嫌疑人张某等人是“币安”交易平台商家,通过交易平台从上家处买入数字货币,在将自己的数字货币卖给下家。因与张某交易买卖数字货币的上下游人员,其钱款涉嫌诈骗等犯罪,导致张某账户被查而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卢健律师从数字货币的性质、原理、商业交易行为审查义务、银发〔2021〕237号文等多方面向检察机关解释持有、买卖数字货币无罪,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批准逮捕张某等人。
莆田数字货币诈骗案。报案人称犯罪嫌疑人李某以200万元价格向报案人购买USDT(泰达币),其中四千元为真币,其余均为点钞券,构成诈骗罪。嫌疑人李某称案涉金钱是双方之间赌资约定,并非诈骗。卢健律师介入后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应认定为诈骗罪的观点。
李某数字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火币网上搬砖赚取差价,在收到款项后,经向他人了解,款项存在是赃款的可能,因此将款项转移,而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卢健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从数字货币的性质、原理、火币网平台交易原理等方面进行解释,公安机关最终认为不应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
根据省类某大型云计算运营公司的需求,为公司的员工提供数字货币法律合规讲座,从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数字货币及其相关概念、数字货币的合规审查及数字货币的法规、行业规范等的沿革多方面,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性质、合规审查以及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进行分析与解读。
根据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需求,结合NFT、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及特点,并结合目前法律以及政策对NFT、数字货币的规定,分析NFT、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对交易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审核意见。
2017年担任刘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案涉金额六千余万元,卢健律师从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对证据提出多处质疑,在一审法院认定主犯的前提下,通过有效辩护,最终刑期二年二个月。
2018年担任李某诈骗罪的辩护人,该案涉及虚拟货币新型犯罪,在侦查阶段介入后,通过对虚拟货币进行梳理,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做出撤案决定。
2018年担任吴某诈骗罪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涉及诈骗金额达9000多万元。通过审查证据,提出地产项目真实存在,双方只是投资纠纷,在与检查机关充分沟通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的现金流使用方式,最终检察机关采信卢健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存疑不诉决定。
2019年担任郭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后,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做出撤案决定。
2020年担任江苏省内最大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许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为某大型管桩公司高管涉嫌福建省近年来最严重的生产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不排除涉及到部分刑民交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定罪与否、量刑、从轻、减轻、加重等处罚情节的分析等,就案件的发生、发展,剖析原因,帮助提高法律意识,提出辩护策略,最终该高管未被刑事处罚。
2021年担任瞿某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对在案证据进行审查,提出证据上的瑕疵,从法理及情感两方面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争取更轻的刑罚,最终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担任汪某开设赌场罪一案的辩护人,自侦查阶段介入后,积极与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提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只是引流行为,吸引不特定公众到网站进行抢红包等娱乐活动,不能认定为是为开设赌场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行为;即便有部分不特定公众参与抢红包等娱乐活动之后在网站发现并参与了赌博,也不能证明该部分不特定公众参与赌博的行为是引流行为导致的。”等观点,最终法院只判处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办理福州市第一例投资者诉某上市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件,卢健律师在该案件中代理会计师事务所,拟定的诉讼思路得到客户的认同,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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