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克 高级合伙人
地点:宁波
电话:0574-87326088
邮箱:ke.zheng@dentons.cn
  • 房建与能源
  • 争议解决
  • 金融
  • 破产重整与清算
  • 工作语言:
  • 中文

个人简介

【个人信息】:郑克律师为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郑克律师拥有23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其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不动产与建设工程、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争议解决、 银行与金融,具有丰富的经验。
【重大业绩】:在房地产法律事务方面,熟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担任绿地香港宁波分公司、新加坡曼哈顿集团宁波分公司、舟山天豪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百事通乐居房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处理宁波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170余套存量房现售、宁波石浦某酒店有限公司与87户购房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纠纷、宁波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400余户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纠纷、李某苗与宁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别墅质量退房纠纷、雷某军与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漏水纠纷、李某表与宁波市某区某住建局小区业委会主任改选纠纷、宁波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外墙脱落纠纷、宁波北仑某楼盘合作开发纠纷等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
在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方面,担任中国二十冶宁波分公司、宁波市峤山建设有限公司等多家施工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立方世纪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施工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处理宁波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田铜业项目分包合同纠纷、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筑有限公司太钢分包合同纠纷、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巴彦淖尔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宅施工合同纠纷、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钢铁分包合同纠纷、宁波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台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资料移交纠纷、宁波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包头某特种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索赔纠纷等案件中,获得委托人高度肯定与赞誉。
成功处理舟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区某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纠纷、白某与宁波某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纠纷,在处理政府招商引资纠纷和土地出让纠纷案件中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重要奖项】:郑克律师曾荣获(The Legal 500)2022亚太榜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特别推荐奖,被评为2023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8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
【社会职务】:郑克律师现担任大成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宁波办公室房建与能源专业组负责人、宁波仲裁委仲裁员、浙江省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协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皇家特许测量师、点睛网建设工程特聘讲师。

教育背景

  • 宁波大学法律本科法学学士(1987 ~ 1991)

专业资质

  • 中国执业律师

工作经历

  •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12 ~ 至今)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 2012)
  •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办公室秘书(1996 ~ 2000)
  •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民警(1991 ~ 1996)

荣誉奖项

  • (The Legal 500)2022亚太榜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特别推荐奖,法律500强(2022年)
  • 2023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8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ENR/建筑时报(2023年)

代表业绩

2021年2月25日,温州中院终审判决平阳楠盛小微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二十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工程款14675742.25元及利息,二十冶公司以工程款14675742.25元为限对工程享有优先权。2022年1月28日,浙江平阳法院在执行中裁定买受人温州辰越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成立,中止执行。二十冶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2年5月19日浙江平阳法院作出判决【案号:(2022)浙0326民初936号】,认为执行裁定有误,买受人温州辰越包装有限公司不能对抗二十冶公司工程款优先权执行,准予继续执行。目前,判决已生效。
       指导意义:浙江平阳法院执行部门长期以来对最高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理解不当,仅审查买受人异议是否第二十八条中的“符合下列情形”,而不审查买受人异议是否符合第二十八条中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损害优先权人的利益。该判决纠正了浙江平阳法院执行部门长期以来错误做法。

2022年6月7日,浙江高院终审判决【案号:(2021)浙民终1760号】宁波奉化南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78503909元、逾期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违约金3710608元。
       指导意义:虽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条款,但长期以来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并不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导致该条款成为休眠条款。该判决引导发包人应当加强工程管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同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在发包人拒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情况下,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违约金以弥补承包人看管工程的费用。

2023年8月23日生效的(2023)浙0211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判决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股东无需对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出资义务承担责任。

2024年12月20日审结的浙江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舟山某大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工程款优先权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经一审撤销原判决,二审改判,再审调解,浙江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获益近700万元。

2025年1月,接受江苏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为该行在宁波开设分行,租购办公营业场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社会职务

  • 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宁波仲裁委 宁波仲裁委仲裁员
  • 浙江省律协 浙江省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 浙江省律协 浙江省律协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学术成果

  • 抵销权是企业实现债权的利器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分析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非消费型购房虽全额付款亦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桥桩水下混凝土芯样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责任判断与施工企业风险防范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工程款优先权丧失的若干情形 大成房建能委公众号
  • 浅析停工损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定额计价角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从新公司法第五十条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的范围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 合理界定新公司法下退出公司股东的出资补充责任优化营商环境——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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