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北京
电话:010-58137799
邮箱:xinghong.liu@dentons.cn
刘星红律师执业23年。熟悉公司企业商务运作实务,谙熟境内外建筑工程EPC项目和贸易、国际贸易流程与风险所在及规避控制风险的措施;具有丰富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处理非诉讼与诉讼法律业务实践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敬业、专业,获得客户的好评。
刘星红律师为诸多央企下属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央企公司境内外大型建设工程EPC/EP/PPP等项目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包括项目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项目EPC/EP/PPP合同等交易文件的起草、谈判、审查修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全程跟踪法律服务,包括执行EPC总承包合同/EP/PPP合同所需的各种采购、分包及其他合同文件的起草、谈判、审查修改;项目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许可的法律服务;保函设计与文本审查修改;信用证条款审查与问题处理;项目融资及担保,项目收购及转让,项目移交、结算及维修等的法律服务;项目执行和项目竣工结算中纠纷的处理、索赔反索赔、有关工程纠纷的诉讼与仲裁代理法律服务。刘律师为中国工程公司所承揽实施的多个国际工程项目索赔与反索赔谈判、合同解除谈判等提供法律服务,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刘星红亦具有为贸易与国际贸易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她曾在中国工艺美术集团和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担任法律总监历,这二个公司都是专门的进出口贸易公司;她长期为欧洲某公司在山西投资的一家完全从事出口产品生产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括直接联系有关运输企业和货代企业,安排产品出口涉及的国内运输和国际海运及其保险等义务;这些年她服务的大型境内外建设工程集成项目中,涉及许多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因此,刘星红律师熟悉国际贸易合同、保函、信用证、提单和海运海商等国际贸易基本环节的法律与实践。
刘星红律师曾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熟悉仲裁程序。她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法律服务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使她代理客户的诸多诉讼和仲裁均取得了胜诉的结果。
担任央企(下属)公司和其他国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业绩:;
自某央企工程板块——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至2020年(现负责该公司一些境外项目的专项服务),一直带领团队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各类合同的起草、审核、合同范本的制作等;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解答;公司承揽的境内外EPC建设项目和PP项目等的法律服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构架设计、投资合同的起草等;公司涉及的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等。
自2007年起至今,为某电信央企公司下属的建设集团公司海外业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其中帮助该公司以沟通谈判的方式终止了在非洲某国总承包项目合同,使该公司摆脱了因外国供应商(关键设备供应商)供货质量问题导致在该项目中严重亏损、项目迟迟不能结束的被动局面,止损并挽回一定损失;帮助该公司在非洲某国打赢了因项目中介协议被诉的诉讼案件(诉讼标的近千万美元);帮助该公司通过谈判,就收回在缅甸实施的电信工程项目被拖欠多年的工程款达成和解协议,目前业主按照协议支付工程款和利息在正常进行中;帮助该公司以谈判方式、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地解除了在东南亚某国签订的EPC项目合同;为该公司审查、修改在非洲许多国家的项目合同和审查修改项目融资合同等。
为某央企下属医药保健品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为某央企下属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自2006年起,为北京市国资委所属公司的二级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争议解决服务。
为境外大型建设工程EPC/EP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业绩:
作为律师团队负责人与主办律师,为某央企下属的工程股份公司自2006年起至今几乎所有国际工程承包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如,数个印度大型工厂EPC项目、EP项目和设计与技术许可项目合同的起草、谈判和修改,工程分包合同的签署与执行中的法律服务和向业主追讨合同款的索赔服务;巴西EP项目合同审查修改和谈判服务(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许可事项);委内瑞拉大型工厂建设EPC项目合同审查修改与项目执行的法律服务;
作为团队负责人和主办律师,为某央企下属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印度尼西亚执行的氧化铝综合工厂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执行EPC合同所需的各种采购合同、分包及其他合同的起草、和审查修改,项目执行中项目部与业主和联合体成员沟通函、索赔函的起草和/或审查、修改,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纠纷的书面沟通解决,对业主工期与费用的索赔和反索赔服务。
对某央企下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越南承揽二个大型工厂建设EPC项目,作为公司EPC合同谈判团队主要成员参与了该二个项目EPC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和谈判;在该二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亦带领团队律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执行EPC合同所需的各种采购合同、分包及其他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修改,项目执行中项目部与业主沟通函、索赔函的起草和/或审查、修改,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纠纷的书面沟通解决或谈判解决或诉讼解决,项目结算和工期与费用的索赔和反索赔服务。
为某央企公司下属工程公司泰国火电项目、印度火电项目及其他海外项目提供项目EPC合同审查修改、项目纠纷解决等全程法律服务,包括代理该公司就国外项目业主在保函下的索赔,在国内法院提起保函止付申请、保函欺诈侵权诉讼,并取得了保函止付申请胜诉的结果。
为某央企公司下属设计院公司印度项目提供总承包合同审查修改、项目执行中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
为江西、贵阳等地大型工程公司海外水电工程项目提供合同起草、审查、修改的服务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法律服务。
代理国际工程争议解决和国内民事诉讼、仲裁的主要案例:
代理某央企下属工程股份公司在东南亚某国项目在新加坡仲裁案。
以证人身份,通过和坦桑尼亚律师合作,帮助央企下属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打赢在坦桑尼亚进行的中介合同纠纷。
协助央企下属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以谈判方式解决在西非某国工程项目实施纠纷,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以谈判的方式就收回在缅甸实施的项目的工程款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正常执行中。
代理某央企下属公司在安徽高院、最高法院取得1.6亿元工程款+1亿元反诉纠纷诉讼的胜诉;该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代理某央企下属公司在山西高院取得本金4.5亿元工程垫资款纠纷诉讼的胜诉;该案目前正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执行回来2.5亿元垫资款。
代理某央企下属公司在江西高院取得本金15.亿元垫资款纠纷诉讼的胜诉;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代理某民企公司在安徽高院、最高法院取得正诉4.5亿元+反诉9亿元合作建房纠纷诉讼的胜诉;该案目前已经执行完毕。
代理某央企下属公司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取得标的2.4亿元的贸易合同纠纷胜诉。
代理某央企下属公司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取得标的200万元工程款结算纠纷的胜诉。
代理某央企下属公司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取得二个民间借贷纠纷案(合计标的5000万元)的申请再审成功,案件被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重审。现二个案件均已经取得了重审二审判决的胜诉。
代理某央企下属公司在洛阳中级法院取得三个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上诉审(二审)胜诉,原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并最终取得了重审二审的胜诉判决(合计标的近5000万元);并取得了省高院驳回对方再审申请的裁定。。
代理某央企下属公司在盘锦市中级法院取得2亿元工程款纠纷诉讼的胜诉。
代理某央企二级公司在攀枝花仲裁委员会取得对另一央企二级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仲裁案(正诉1.5亿元+反诉2亿元)的和解胜诉,并已全部执行完毕。
协助某央企下属工程公司以委托第三方结算造价鉴定、谈判方式解决总承包合同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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